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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4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ISBN:9787521636215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7-01
页数:96
开本:64开
纸张:胶版纸
包装:平装-胶订
是否套装:否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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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法.并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方便读者学习、了解劳动法相关的规定.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70)
【书摘与插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6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