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确保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4001066666转6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附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五)(2021年版)
ISBN:9787521616422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1-01
页数:96
字数:20000
开本:32开
纸张:胶版纸
包装:平装-胶订
是否套装:否
【编辑推荐】
坚持确保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对标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五)进行了修改.以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18号 )修改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中涉及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
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五).方便广大读者了解、学习公司法方面的规定.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书摘与插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7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4年2月20日*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7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12月29日*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1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0年12月6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7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12月29日*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1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16年12月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9日*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1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19年4月2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9日*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1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百五十一条*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百五十一条*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