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0 评论/ 发表评论

$29.99


ISBN: 9787510891779

库存状态: 有现货

目录: 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数量

  • 所有图书 满 $39 free ship
  • Paypal Credit Debit Card 安全支付
  • 空运5-10天交付 [北美欧盟]
  • 7天退换 正版保证 Amazon全网比价
  • +微信[sowe-inc] 7x24小时客服服务
  • 得到·每天听本书 镇馆之宝系列 难以超越的伟大法律虚构案例 一个故事引发的人类关于正义的底层思考 帮助现代人提升判断力和决策力的经典思想实验 优秀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 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
    书名: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全新译文修订本,精装典藏版)
    ISBN:9787510891779
    作者:【美】彼得 · 萨伯 后浪
    出版社:九州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9-01
    页数:208
    字数:134000
    开本:32开
    纸张:胶版纸
    包装:精装
    是否套装:否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启发思辨的经典思想实验 优秀通识教育读本

    入选各大高校人文类书单

    入选 得到 每天听本书·镇馆之宝系列

    开卷八分钟 梁文道 评讲

    罗辑思维 推荐图书

    哈佛大学法学博士 奇葩说辩手詹青云 电台评讲

    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没有其他案例可与之相比.它被视作“法理学经典”.一个“非凡的智力成就”

    本书是法学专业学生书目.作者把重要的法律原则冲突具体化.并借此阐述各个法哲学流派的观点

    本书是激发思辨的优秀通识教育读本.跟随十四位法官严谨而专业的陈词.读者可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养


    【内容简介】

    洞穴探险者案是美国法理学家富勒于1949年发表的假想公案:五名探险者受困洞穴.为生存“不得不”分食其中一人.被抽签选中的是提出该建议、却在实施前反悔的威特莫尔.获救的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他们是否犯有谋杀罪?富勒虚构了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的意见.将当时各个法哲学流派的观点纳入其中.1998年.萨伯续写了有关此案的九个新观点.又将20世纪法哲学的新发展引入讨论.

    富勒的案例设计精巧.为论证的多向发展提供了可能.因此得以成为各种观点交战的场地.案例本身.连同虚构的法官陈词由此成为法学初学者探讨重要法律原则的文本.本书同时也作为激发思辨的优秀通识教育读本而备受推崇.


    【作者简介】

    彼得·萨伯(Peter Suber.1951—),影响甚广的“开放获取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献发表的同时.将电子文本在网上公布.以便读者免费取阅)的发起人.目前任哈佛学术交流办公室和哈佛开放获取项目主管.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曾长期担任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也讲授法律、计算机等其他课程.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译者简介

    陈福勇.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2007—2008).

    张世泰.供职于某能源企业办公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法律经济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媒体评论】

    这是一本思想性的书.是具有原创性的法理学思考.尽管用作思考背景的案件是虚构的.法官意见也出于杜撰.但作者提出和思考的一系列问题.却真实而且意义重大……严谨的法律推理、公开的理性论辩、开放的对话.以及对正义的不断探求……是必不可少的.保有这些品性和能力.我们虽不能轻易达致正义.但接近正义的希望总不至湮灭于黑暗之中.

    ——梁治平.著名法学家

    萨伯对这一经典案例的补充是及时的.富勒的原作在他这里得到了实质性的拓展.萨伯的论述清晰、简洁.他准确地找到了富勒未能讨论的一些问题.

    ——克雷格·迪卡.北伊利诺伊大学

    这本书在法律理论的课程中确实有用武之地.它在教学中将会非常有用.

    ——桑德拉·E. 马歇尔.斯特林大学

    这本书所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但对严肃而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萨伯(作者)

    一个很经典的思想实验……我建议每个对法律有兴趣的人.都应该去看看这本书.

    ——梁文道.《开卷八分钟》


    【目录】

    推 荐 期待第十五个观点

    导读(一) 摆脱掩耳盗铃的法律形式主义

    导读(二) 思想的能力与司法技艺

    序 言 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导 言 奇案背后的法理思考

    第1部分 4300 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

    观点三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观点四 维持法治传统

    观点五 以常识来判断

    ZUI后判决

    后 记

    第2部分 4350 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六 撇开己见

    观点七 判案的酌情权

    观点八 一命换多命

    观点九 动机与选择

    观点十 生命的价值

    观点十一 契约与认可

    观点十二 设身处地

    观点十三 判决的道德启示

    观点十四 利益冲突?

    尾 声


    【前言】

    富勒虚构的案例是以一些令人揪心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的.其中两个重要的案例.无疑是1842 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U. S.v. Holmes) 和1884 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Regina v.Dudley & Stephens).这两个案件都与救生艇有关.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在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霍尔姆斯案

    在霍尔姆斯案中.一艘从利物浦驶往费城的移民船“布朗号”在纽芬兰岛海岸因撞到冰山开始下沉.船上只装备有两艘救生艇.可供八十名乘客和船员使用.终共有四十一名乘客和水手挤到一艘二十二英尺长的大艇上.另有船长和船员共九人占据了一艘只能容纳六七人的小艇.剩下的三十个人则被弃在船上.与船一起沉没.这些沉没者之中没有一个是船员.大部分是儿童.后来.船长命令一个助手带着航海图和罗盘加入大艇.这样一来.有四十二人在大艇上.八个人在小艇上.大艇有桨无帆.小艇则两者都有.

    小艇驶向纽芬兰海岸.终被一艘渔船救起.大艇则因严重超载几乎无法航行.在海上漂浮了一整天后.船舷上缘已紧贴水面.随着天气的恶化.海水开始溢入船里.本有缝隙的大艇裂开了一个大洞.不得不大量向外排水.几个大浪袭来.大艇在沉没的边缘飘摇.船长助手嚷着叫水手想办法减轻负载.水手霍尔姆斯事后回应.在另外两名水手的帮助下把六个男人和两个女人抛出船外.第二天他又把另外两个男人扔下船.

    他们向东边漂移.以仅有的一点儿食物充饥.几周之后.船在法国海岸获救.他们的经历震惊了世界.有些幸存者返回美国后.给费城地区的检察官施加压力.要求指控大艇的水手犯谋杀罪.不幸的是.霍尔姆斯是当时住在费城的大艇上的水手.于是被逮捕了.大陪审团不愿意指控他谋杀.迫使检察官将起诉减轻为非预谋故意杀人.

    霍尔姆斯提出紧急避难的抗辩.他辩护说.如果杀人对于船上的人的存活是必要的.那在法律上就是正当的.这个案子由美国联邦法院的鲍尔温法官审理.当时他临时担任费城承审法官.他告知陪审团.一定数量的水手是大艇航行所必需的.但超过这一数量的其他水手与乘客相比并没有任何特权.这些水手必须与乘客一起经受命运的考验.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陪审团认定霍尔姆斯非预谋故意杀人罪成立.鲍尔温法官对他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二十美元的罚金.霍尔姆斯服了监禁之刑.罚金则被泰勒总统(John Taylor)赦免掉了.

    杜德利案

    在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中.澳大利亚游船“木犀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只有两个芜菁罐头.四人中.杜德利是船长.斯蒂芬是助手.布鲁克斯是一个能干的船员.帕克是见习船员.帕克只有十七岁.很快就成为四个人中状况差、虚弱的人.四个船员以一个芜菁罐头维持了两天.在随后的两天只能靠雨水度日.直到他们抓住一只海龟.那天他们吃了第二个罐头.也许想着他们还可以再抓一只海龟.

    一周后.他们吃光了海龟身上所有能吃的东西.但仍然看不到获救的希望.也没能找到其他食物.船员们的嘴唇和舌头因为脱水而发黑.腿脚肿胀.浑身布满溃烂的伤口.并且开始喝自己的尿.帕克喝了海水.这在水手看来无异于饮鸩止渴.

    在第十九天.杜德利提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谁该被杀掉作为其他人的食物.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在犹豫.计划暂时被搁在一边.后来.杜德利自信地对斯蒂芬说.无论如何帕克会先死.因为他身体状况已经很差而且没有家人.那还等什么呢?斯蒂芬被说服了.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三个人靠帕克的尸体度日.一艘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在从智利的篷图阿雷纳斯去德国汉堡途中把他们救起时.他们已经连续四天以尸体为食并吃掉了大半.

    在返航途中.“蒙堤祖麻号”驶进英国法尔茅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谋杀罪被逮捕收监.英国的内政大臣哈考特爵士咨询了总检察长、副检察长和王室官员之后.批准起诉三名船员谋杀.但是法尔茅斯的公众全部支持被告.因为担心出现宣告无罪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这意味着陪审团只是认定事实.不用对该事实是否构成谋杀罪做后的裁决(这一安排使法庭即使在陪审团同情被告的情况下也可能判被告有罪).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谋杀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被告被判处绞刑.随后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提出赦免建议的正是支持起诉的哈考特爵士.

    若想更详细地了解上述案例.请参阅辛普森(A. W. Brian Simpson)在《同类相食与普通法》(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4 年版)一书中引人入胜而又细致入微的描述.而对该故事更加简练.也更戏剧化的复述则可以查阅卡玆(Leo Katz)关于刑法的一本很好的著作—《不良行为与犯罪心理》(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司法意见的摘要经常可以从英美法学院使用的案例书中找到.

    真实案例基础上的虚构案

    人们可以轻易看出富勒从这些案例中借用了大量事实:陷入绝境、抽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夹杂着复杂政治因素的追诉、紧急避难的抗辩、陪审团的有罪宣告、赦免的可能.甚至在细节上.比如杜德利、斯蒂芬案中陪审团的特殊判决.都在富勒的案例中再次出现.然而.这些可资借鉴的因素.多只是减轻了富勒的创造成分.他把事故从大海中移到纽卡斯国的山洞里.这既使管辖权问题尖锐化.又使非常重要的无线电通信这一因素成为可能.他增加了无线电通信所传递的医生、工程专家的意见.这让洞穴探险者通过可信赖的资讯确切知道获救之前将会饿死.而不仅仅是惊恐地猜测.他增加探险者富有先见之明的安排.即要求洞穴探险组织在他们未能于特定时间返回时予以救援.他增加了威特莫尔意见的复杂反复:一开始同意加入死亡协定.接着撤回允诺.后来又认可其他人代他投掷骰子的公平性.他增加了纽卡斯国内战与社会契约的历史.谋杀罪的法定死刑.创造了自我防卫例外的古代司法行为以及其他许多细节.包括每个法官针对其地位和意义做出不同判断的少量司法判例.

    法律思想的多样性

    如果认为富勒调整了事实以致判决无罪和判决有罪的理由旗鼓相当.那就过于简单化地理解他的独具匠心了.若真如此.那么尽职的法官将无法做出判断.或只能通过向另一方意见做出重大让步.才能做出自己极不确定的裁决.相反.富勒通过精巧地裁剪事实.既给一些法官很好的理由去判决无罪.又给另一些法官很好的理由去判决有罪.这两种类型的大部分法官都确信事实是不平衡的.并且不平衡之处应该依他们的方式来解读.如果终判决有罪和判决无罪的票数一样多.那主要是由于高级法院中的法哲学平衡而不是事实平衡所导致的.优秀的法官们具有不同的哲学思想.富勒巧妙地裁剪事实以便引起人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的关注.

    如果几个不同观点在论证上同样有力.并且都忠实于法律.这个案子在更宽泛的意义上说是平衡的.但是如果认为不同的法哲学表现出相当的论证力.仅仅是因为富勒把它们融入了案例或者是它们能提供论证.或它们确实来源于重要的道德、法律、政治哲学传统.那就枉费了富勒的精明和一番辛苦.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是应该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这个案例不是富勒的结论.而是他提出的问题.

    富勒的案例事实是以特别的方式达到平衡的.它给不同倾向的法官很好的理由从不同方向认定事实.然而该案例并没有特别到无法教给我们有关真实案例的知识.相反.大部分引起公众争议的案例都同样棘手.比如燃烧国旗或帮助自杀的法令是否合宪的问题.公众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好像事实是平衡的;但各自主张的观点都充分有力.似乎又表明事实并不平衡.当然.实际上.存在于法律原则和美国公众观点之中的平衡.多于存在于事实本身之中的平衡.这正是富勒通过巧妙地构造事实和睿智地解读司法判例.在他的案例中所传达的复杂而微妙的平衡.这也是他的案例能真正教会我们处理疑难案件的原因之一.

    富勒是何许人?

    富勒(Lon Fuller.1903—1978)是美国得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他撰写了八部法律专著和大量论文.是20 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他反对实证分析法学.曾在法律刊物上就实证分析法学的价值与哈特(H. L. A. Hart)争论.值得赞扬的是.如果一个人事先不知道富勒不满法律实证主义.那么忠实地阅读《洞穴奇案》后仍不会感觉到这一点.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重要的法哲学著作中.他把反对实证主义的案例集中起来并加以系统化.为自然法的有限形式进行论证.在该书附录中.他收入了他的第二个著名的虚构案例—怨毒告密者案.

    听说富勒是一位出色的合同法教授.但他在我进入法学院的前一年去世了.我没有读过他的合同法案例书.在我看来.富勒的伟大在于他用毕生的学术成就证明: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思考.


    【免费在线读】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案情回溯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公元4299 年5 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Roger Whetmore).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洞口.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机器.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的难度极大.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被迫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很快用完.接着八十万弗里拉(纽卡斯国货币)的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投入营救工作.这笔钱在受困者获救前也花得精光.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一个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要

    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医生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愿意对此提供意见.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

    (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掉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庭审时.被告陈述完证言之后.陪审团主席(一名职业律师)询问法庭.陪审团是否可以仅做特别裁决(陪审团只提供已证明的事实.而把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交由法庭进行判决—译者注).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给法庭根据已经确定的事实做出判断.经过讨论.检察官和被告的律师都表示同意.法庭也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冗长的特别裁决中.陪审团认定上面所述的事实.并且进一步认定.如果法庭裁定上述事实与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们就认定被告有罪.根据这一裁定.审判的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陪审团解散之后.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初审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然而.迄今为止.首席行政长官没有为回应这些请愿而采取任何行动.他显然在等待上诉法庭的裁决.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在我看来.处理这一不同寻常的案件时.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不仅公正明智.而且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方案.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行政赦免看来非常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我向各位同事建议.我们一起仿效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之列.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些请求会被采纳.任何人在知晓这一案件并有机会彻底了解案情后.都会接受这种请求.首席行政长官拒绝这一请求的可能性非常小.除非他能亲自主持像初审那样历时三个月广泛而深入的听证.主持此类听证(实际上相当于重审案件)与行政长官应有的职能极不相称.因此.我们也许可以假定.这些被告将得到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假如的确如此.正义将得到实现.且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书摘与插画】


    相关图书